近日稅務部門表示,契稅是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必須要繳納的稅種,它的計稅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可有不少納稅人因為繳了契稅、拿到了《不動產權證書》而對文件的第二句話重要性忽略了。因為按照現行的土地出讓建設開發方式,土地出讓合同中只約定了土地出讓金,繳了土地出讓金和契稅,就能拿到《不動產權證書》。在開發過程中住建部門會根據工程實際開工建設面積核定標準征收市政建設配套費,這個費用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無法約定。所以當納稅人每繳納一筆市政建設配套費后,不論《不動產權證書》是否取得,都應當及時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契稅。